一、判斷依據:TSG 21《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
根據現行《特種設備目錄》及TSG 21-2016《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,是否屬於特種設備,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:工作壓力≥ 0.1 MPa (表壓)、容積≥ 30 L、介質為氣體、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。
二、壓縮空氣儲罐的定性分析
壓縮空氣作為典型氣體介質,若儲罐設計壓力≥0.1 MPa且容積≥ 30 L 則符合TSG 21對「壓力容器」的定義,納入特種設備監管範疇,須辦理使用登記、定期檢驗,並由持證人員操作維護。
三、例外情形
- 工作壓力< 0.1 MPa (如常壓緩衝罐)不適用本規定;
- 容積<30 L的微型儲罐,即使壓力達標,亦不構成法定壓力容器;
- 僅用於臨時穩壓、無封閉承壓結構的簡易氣包,通常不被視為受規制設備。
四、合規提示
使用單位應核查設備銘牌參數,對照TSG 21附件A確認類別與級別。屬特種設備的壓縮空氣儲罐,不得擅自變更用途、超壓運行或取消安全附件。